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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延遲涉及人立案條件有哪些?

刑訴法延遲涉及人立案條件有哪些?

隨着法律的不斷健全,規範了公民的每一項行為,如果有觸犯法律的行為出現都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那麼在有關部門對案件進行刑事訴訟後,刑訴法延遲涉及人立案條件有哪些?一般情況下如果出現新的證據或證人,或者是檢查機關人員發現該訴訟案件有需要再次偵查的時候,即可申請延遲審理。

一、刑事訴訟中的延期審理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相關規定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348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訴人應當要求法庭延期審理;

1.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2.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3.需要通知開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單的證人、鑑定人或者經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證人出庭陳述的。

二、申請延期審理的時間和次數?

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後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1、民事案件中

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解釋對申請延期次數沒有明確規定,延期多長時間也沒有明確規定,但《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審理期限,即: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審限,是指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鑑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由此可以看出,申請延期審理的次數和時間要受審理期限的限制,不是無限制的。

2、刑事案件中

(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五十六條規定:法庭宣佈延期審理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或者撤回起訴。

公訴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一個月。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應當延期審理的情況:

第157條 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刑訴法延遲涉及人立案條件有哪些,如果在案件的審查過程中,出現了一些突發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當事人是可以提交延期審理的申請,同時延期審理也只是對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有效,延期的時間也不包含在審理的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