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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拒收算拘留嗎

不算。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拘留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的機關場所之內進行,如果拘留所不予收拘,則不算拘留。拘留所應該要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一)不滿16週歲或者已滿70週歲的;
(二)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四)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不宜適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收拘後發現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出具建議另行處理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處理並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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