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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期間決定逮捕合理嗎?

審查起訴期間決定逮捕合理嗎?

一、審查起訴期間決定逮捕合理嗎?

審查起訴階段認為需要逮捕的,可以立即逮捕。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一般是先逮捕後審查起訴。不過,刑事案件不經過逮捕是可以進入審查起訴階段。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之一,不是必須的程序。刑事案件一般程序: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共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種,逮捕是其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例如有些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或因其自身原因需要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就可以不逮捕。

二、逮捕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於定罪,逮捕的標準低於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關於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於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審查起訴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可以告訴我們答案。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在將嫌疑人逮捕之前需要嫌疑人符合有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以及該事實是符合實際情況的,並在很大概率上有判刑的可能,就需要及時將其逮捕。逮捕強制措施幫助案情取得突破性進展,也可以減少嫌疑人危害社會和他人的安全。當嫌疑人構成犯罪的將處刑事責任。

標籤:審查起訴 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