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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能調解嗎

不能。
1、公訴案件不能調解。我國法律將公訴案件的起訴權賦予人民檢察院。公訴案件是由檢察機關提起的,涉及到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問題,公訴案件的起訴權是重要的司法權,屬於公權力;私人無權行使,即不能私了。
2、如果公訴案件中的雙方當事人已自行私了,檢察機關仍然可以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仍然可以進行審判。公訴案件私了行為是違法行為,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3、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以及對於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

公訴能調解嗎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並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二)不屬於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三)不符合前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之一,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四)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後,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裁定準許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六)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退回人民檢察院;(七)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法受理。 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