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後還能起訴嗎?
一、法院調解後還能起訴嗎?
法院調解後大多數情況之下是不能夠起訴的。對於調解後能否起訴的主要有三種情況:
(1)普通第三人的調解沒有強制執行力,反悔後可以向法院起訴。
(2)對於仲裁機構達成的調解協議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協議,或者請求確認協議無效。此時需要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請求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應符合以下情形:①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②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③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的,應符合以下情形: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②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銷。
但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申請撤銷,或者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無效的調解協議或者被撤銷的調解協議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調解協議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調解書。這是有強制執行力的,一旦簽收就產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訴也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另行起訴。
二、調解協議生效法律問題規定是什麼?
(一)人民調解
根據《人民調解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的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製作調解協議書,也可以不製作調解協議書。
1、製作調解協議書
如果製作調解協議書的,調解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2)糾紛的主要事實、爭議事項以及各方當事人的責任;(3)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
2、不製作調解協議書
人民調解可以採取口頭協議的方式解決紛爭,不製作調解協議書,但人民調解員應當將口頭協議予以記錄。在口頭協議的情況下,口頭調解協議自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
(二)勞動爭議調解
1、勞動爭議人民調解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委員以及其他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基層組織,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應當注意,在勞動爭議人民調解中,口頭調解協議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書的,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2、勞動爭議仲裁調解
各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設立的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並且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法院如果要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的話,那麼肯定是需要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簽訂了調解協議書,最終發生法律效力,是不能夠下次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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