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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原因有哪些?

一、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原因有哪些?

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原因有哪些?

1、死刑複核階段聘請的辯護律師根據參閲一二審案卷材料結合認定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出具對被告人有力的死刑複核律師意見書

2、被告人完全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可能存在“抓錯人”“判錯案”的情況的

3、被害人存在嚴重過錯,被告人屬於義憤殺人或具有社會正義行為的

4、認定犯罪的主要證據存在重大疑點的

5、案件社會影響較大,判決結果受媒體干預而判死刑進入死刑複核程序的

6、死刑複核階段根據現有證據表明對被告人適用死刑不符合人道主義的

7、被告人有自首、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等其他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可否執行死刑?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行為人罪該處死刑,如果行為人罪不該處死刑,則不能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不必立即執行,一般是指罪該處死刑的罪犯,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或有其他從寬處罰的法定條件,或者犯罪主體在智力上存在明顯障礙,或者被害人本身有明顯過錯等。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屆滿,沒有故意犯罪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處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內又重新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執行死刑,由緩期二年執行單位將材料報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呈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綜合上面所説的,死刑就是屬於在判決之後而結束犯罪人員的生命,但如果最高法院而不予核准死刑的話,那麼必須要有合法的理由,如果遇到案件的證據有問題那麼還需要重新進行審理,從而給出最後的結果,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