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作出判決的時間是多久
一個完整的刑事訴訟程序要經過偵查、審查起訴、審理三個階段,每個階段的處理都有期限要求。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作出判決的時間是多久?偵查階段,出現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會延長偵查期限。同樣的,法院審理時也可能延長期限。那麼哪些情況會延期審理刑事案件?這些問題,下文為您詳細闡述。
一、刑事案件作出判決的時間是多久
(一)審查期限
人民法院對於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對於人民檢察院建議按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三日內審查完畢。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入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
(二)公訴案件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自訴案件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四)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審理期限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五)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案件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二、哪些情況會延期審理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注意,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又包括兩種情形:
一是指當事人的申請在短時間內,仍不能作出是否同意迴避的決定,審判活動無法進行;
二是指當事人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迴避,需要另行更換人員的,可以延期審理。
法律格言説,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它的一個含義就是過遲做出裁判是不公正的,也是非正義的。如果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經過長期的羈押仍然得不到法院的判決也是不公正的。如果您的親友被超期羈押,您可以聘請專業刑事辯護律師為他辦理取保候審,提起申訴、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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