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糾紛

車輛保險代理合同怎麼寫?

車輛保險的代理合同應該包含以下的內容:

車輛保險代理合同怎麼寫?

(1)合同雙方的名稱。即保險人、保險代理人雙方當事人的法定名稱。

(2)代理權限範圍。代理權限範圍也即保險代理合同規定的授權範圍,是對保險代理人行為的約束。保險代理人必須在規定的授權範圍內從事代理活動,不得進行無權代理或越權代理。同時,保險人的授權範圍不得超越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比如,我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指出,兼業代理人的業務範圍為“代理銷售保單,代理收取保險費”,則保險人不可授予兼業代理人理賠權。

(3)代理期限。代理期限指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提供代理業務活動的期間,也是保險代理合同依法存在的效力期限。代理期限一般按年計算。此外,代理期限還應規定保險代理合同的時效,也即在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的基礎上所確定的合同的具體起訖日期。明確保險代理期限和代理合同時效,在特定的情況下將有助於判別保險代理行為責任的歸屬問題。

(4)代理地域範圍。代理地域範圍是保險代理合同對保險代理人的地域限制。保險代理人必須在規定的地域範圍內從事保險代理活動,不得跨區域代理業務。

(5)代理的險種。在規定的權限範圍內,保險代理合同還必須明確授權代理的業務險種,如家庭財產險、機動車輛保險等等。

(6)手續費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手續費是指保險人在接受保險代理人代理業務成果的同時付給代理人的勞務報酬,保險人往往根據代理業務的數量、質量以及不同的險種規定不同的手續費支付標準。此外,還應規定代理勞務報酬的結算和支付方式。除個人代理外,手續費必須以轉賬支票方式支付。

(7)保險費轉交時間和方式。保險代理合同還應規定保險代理人轉交保險費的時間期限和方式。一般而言,保險代理人需要與被代理保險公司定期結算,支付方式可以為現金結算也可為轉賬支付。

(8)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條款列明當事人雙方違背合同規定時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如,保險人若不按合同規定給付保險代理人勞務報酬,保險代理人若違背保險人授權範圍開展業務,受害方有權解除代理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9)爭議處理。列明一旦當事人發生爭議時適用的處理方法,通常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方式。

車輛保險的代理合同一定要寫全來,要注意險種以及保險的時間以及範圍,如果不加以注意的話有可能會遇到發生了交通事故但是卻無法通過保險理賠的情況。並且要注意,騙保行為是不可取的,一旦被發現可能面臨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