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哺乳期6個月可以監外執行麼?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後,會按照程序開展審理,並依法作出判決。按照規定,像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人,如果不具備收監條件,則可以申請監外執行。這體現的是人道主義關懷。那麼刑事訴訟法哺乳期6個月可以監外執行麼?下面我們聽聽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刑事訴訟法哺乳期6個月可以監外執行麼?
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監外執行的條件是這樣規定的:
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從社會學、醫學的角度,讓婦女哺乳自己嬰兒,有利於母親和嬰兒的健康,故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處於哺乳期的婦女給予特殊處遇。刑事訴訟法對“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原則上不採用羈押方式,是從人道主義高度出發,展現了法律的人文關懷。但必須指出的是,法律對於哺乳期婦女的特別關懷是有限度的,特別規定不意味着對哺乳期婦女刑罰的虛置,對哺乳期婦女監外執行是有時間限度的。
二、監外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綜上所述,監外執行是體現的法律的人文關懷,但是必須要嚴格按照條件和程序執行,對於哺乳期內的女性犯罪分子,監外執行的期限也有限度的。按照規定,刑事訴訟法哺乳期6個月的犯人可以申請監外執行,最長期限通常是一年。一般來説,符合條件的話,法院在判決的時候,也同時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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