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羈押訴訟制度中規定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一、非羈押訴訟制度中規定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關於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實行非羈押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能保證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應當適用非羈押訴訟: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特殊羣體
1、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或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3、盲人、聾啞人或身體不適合羈押的殘疾人;
4、嚴重疾病患者;
5、正在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1、防衞過當或緊急避險過當的;
2、犯罪預備、中止或未遂的;
3、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脅從犯;
4、犯罪後自首或立功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1、系初犯、偶犯,且主觀惡性較小、積極退贓、有效控制損失或積極賠償損失的;
2、涉嫌過失犯罪,有效控制損失、防止危害結果繼續擴大的;
3、涉嫌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等案件,犯罪後主動向被害人賠禮道歉、積極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並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
第六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適用非羈押訴訟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二、非羈押訴訟的原則有哪些?
(一)所犯罪行經查證屬實;
(二)未涉嫌其他重大犯罪;
(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
(四)其親友、所在學校、社區、村民委員會等單位或組織具有監管、幫教條件;
(五)沒有毀滅、偽造、轉移、隱匿證據,干擾證人作證、串供或實施打擊報復等行為;
(六)不予羈押不致引發其他社會危險。
非羈押訴訟是在刑事案件的整個訴訟過程中,均不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任何羈押強制性措施,基本上都是採用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等相關措施。在非羈押訴訟案件中,只是不對嫌疑人採取羈押強制措施,不代表嫌疑人不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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