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拘留條款都有哪些
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對確定犯罪嫌疑並且不能保證對方是否會潛逃的時候的一種行政手段。因為具有人身強制性,因此在拘留的時候必須要按照一定得規章進行,也就是刑訴法拘留條款中的規定,這樣才能夠確保這項權力不會被濫用,導致公民的人身自由收到嚴重侵犯。
一、刑訴法拘留條款
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日至3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對於需要繼續偵查的,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同時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確保了拘留權不會被濫用。需要注意的是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因此什麼時候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處理也是一個很關鍵的問題,需要公安機關進行一定的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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