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和原告的區別有哪些
一、公訴人和原告的區別有哪些?
1、起訴方不同
只要是刑事訴訟,都是公訴,只能有公訴人;
刑事訴訟中的原告,只能是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刑事訴訟中是不存在原告的。
2、身份不同
公訴是由人民檢察院提起;
原告是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3、調解
公訴是無法調解的,犯法依法處罰,沒犯法不處罰;
附帶民事訴訟是可以調解的。
二、公訴案件的起訴主體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綜上所述,公訴人和原告的法律性質是完全不同的,雖然公訴案件中人民檢察院是起訴主體,但是,受害人還是可以在檢察院起訴以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日常生活中所説的公訴人其實就是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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