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後的刑訴法2022鑑定證據有什麼變動?
2018年刑事訴訟法新的司法解釋出台,其中關於證據鑑定這一部分有一些變動,這一部分的變動為許多人的學習以及工作帶來了影響,為了方便大家瞭解,小編在此為大家整理總結一下刑訴法2018鑑定證據的相關知識。
一、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證明標準
2018刑事訴訟中的證據證明標準是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其中,案件事實清楚,是從主觀狀態上説的,即認定事實的司法人員對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情節已經查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則是實現司法人員對案件事實認識清楚的客觀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刑事訴訟法中證據鑑定的程序和要求
1.選定鑑定人。鑑定人的選定有兩種方式:一是指派,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指派其內部的刑事技術鑑定部門具有鑑定資格的專業人員進行鑑定;二是聘請,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聘請其他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鑑定。指派、聘請的鑑定人應當是具有某項專門知識,而且與本案和本案當事人沒有利害關係,能夠保證客觀、公正地進行鑑定的人。
2.偵查機關應當為鑑定人進行鑑定提供必要條件,及時向鑑定人送交有關檢材和對比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鑑定有關的情況,並且明確提出要求鑑定解決的問題,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鑑定人作出某種鑑定意見。
3.鑑定人進行鑑定時,應當遵守自己的職業道德,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意見,並且簽名。鑑定意見應當對偵查人員提出的問題作出明確的回答,並説明其科學或者技術上的根據。實踐中,鑑定意見一般用鑑定書的形式製作。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5.偵查人員對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應當進行審查,如果有疑問,可以要求鑑定人作補充鑑定。必要時,也可以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重新鑑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6條的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法規也會隨着經濟發展進行修正,及時瞭解法律法規的變動能夠更好地幫助我們學習與工作。法律法規不是永遠不變的,我們需要不斷去學習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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