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該如何進行刑事訴訟法不起訴複核?
當被害人因為種種原因立案不成功,對判處結果不滿意時,2018該如何進行刑事訴訟法不起訴複核來維護自己呢?首先被害人需要在七天之內向做出此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申訴,通常情況下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案件和審查證據等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具體情況請讓本站為您説明。
被不起訴人的制約,對於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作出的酌定不起訴決定(僅此 一種不起訴),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7日以內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申訴(注意:這裏 是向本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而不是向上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複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審查起訴的案件範圍
已經偵查終結而沒有被撤銷的案件,無論是公安機關等有刑事偵查權的機關偵查終結的,還是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都必須移交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審查起訴。
移送審查起訴案件的受理
1.受理的期限
(1)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查。
(2)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審查的期限,計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44條)。
2.受理後不應再退回公安機關
(1)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管轄規定,認為應當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或 者同級其他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六機關規定”第34條)。
(2)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 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3)認為屬於同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 院或者報送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4)上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認為屬於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時,可以直接交下級人民檢 察院審查,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5)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48條)。
審查起訴的步驟和方法
1.訊問與聽取意見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詢問被害人、證人時,應當分別告知其在審查起訴階段所享有的訴訟權利。
2.審核證據
人民檢察院認為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需要進行醫學鑑定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進行;必要時也可以由人民檢察院進 行或者由人民檢察院送交有鑑定資格的醫學機構進行。人民檢察院自行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進行醫學鑑定的,可以商請公 安機關派員參加,必要時還可以聘請醫學機構或者專門鑑定機構有鑑定資格的人員參加(《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5 4條)。
人民檢察院對證人證言筆錄存在疑問或者認為對證人的詢問不具體或者有遺漏的,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並製作筆錄(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59條)。
3.審查起訴的期限
(1)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
(2)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潛逃或患有精神病及其他嚴重疾病不能接受訊問,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中止審查。
(3)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潛逃的,對潛逃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決定。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①如果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②如果 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①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包括上述三種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7日以內 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②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
③被害人既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又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對被不起訴人起訴的通知後,應當終止對案件的複查,將作出不起訴決定所依據的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302條)。
由此可知當被害人對判處結果不滿意時如何進行刑事訴訟法不起訴複核?遇到這種情況收到不起訴的七日內向作出此決定的人民檢察院進行申訴,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後會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當然這是在正常情況下,還有許多特殊情況,會有針對案件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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