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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機關賠償損失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行政賠償機關賠償損失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行政賠償機關賠償損失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行政賠償機關賠償損失的相關規定是: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受委託的組織和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相關內容拓展

第一、上一級行政機關的行政救濟。行政合同作為一種行政行為,應受行政法所調整,對於行政合同糾紛,故救濟途徑不可能排除行政救濟即行政複議。我國行政複議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法。”第6條對行政複議範圍作了明確的規定,其中第五款“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經營權的”,第六款“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是將納入行政複議範圍的行政合同具體化了。所以相對人也可以通過行政複議來解決發生的行政合同糾紛

第二、提交法院的司法救濟。行政主體在行政合同中處於優越的地位,而行政管理的相對人就成了弱勢羣體。所以司法救濟是保護他們合法權益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途徑。目前,行政合同糾紛在司法審判中,在審理程序法上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在實體判決上適用民事法律規範和行政法律規範的法律適用模式。在具體操作中,往往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來適用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

行政賠償機關賠償損失之後還要對於相關的責任人以及責任層級進行相應的處罰,嚴重的將會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並且對於賠償的損失需要承擔一定比例的費用。國家目前對於這部分的法律內容還是有一定的缺失的,隨着社會的發展相關的法律制度還在不斷地完善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