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判刑後是否還賠償
一、刑事案件判刑後是否還賠償
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是兩個法律關係。
侵權侵害行為造成被害人傷害或損害的,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有一個訴訟名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就其解決的問題而言,是物質損失賠償問題,與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一樣,屬於民事糾紛,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訴訟又有區別,有着自己的特殊之處。這表現為兩個方面:從實體上説,這種賠償是由犯罪行為所引起的;從程序上説,它是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審判刑事案件的審判組織一併審判。其成立和解決都與刑事訴訟密不可分,因而是一種特殊的訴訟程序。
因此,判刑之後,應該賠償的,需要履行賠償。至於應當賠償多少,須看損害與損失程度、過錯程度、當事人的主張與法律的支持程度而定。
二、刑事賠償的義務機關是哪個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9條規定,中國刑事賠償義務機關依照不同的情況分別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以及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監獄管理部門。具體而言,中國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按照下列原則予以確定:
⑴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⑵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⑶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⑷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⑸刑訊 逼供、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所屬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此外,對於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中錯誤採用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執行錯誤所造成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害,應向作出錯誤的採取強制措施決定以及作出錯誤執行行為的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要求,以其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一般來説,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是兩方面的責任。在依法追究了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之後,民事責任也不會得以免除。實踐中,往往需要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犯罪分子主張賠償。但是判刑之後,應該賠償的,需要履行賠償。至於應當賠償多少,須看損害與損失程度、過錯程度、當事人的主張與法律的支持程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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