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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人死亡賠償金是怎樣規定的

過失致人死亡罪涉及的賠償主要是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賠償金是怎樣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