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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追責後能否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國家機關承擔國家賠償的責任後,可以向責任人追償,如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相應機關可以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
(二)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有前款規定情形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賠償追責後能否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