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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走失立案標準是什麼

精神病人走失的,監護人是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公安派出所接到失蹤警情後,公安派出所負責人應當立即確定負責查找的民警,根據一般失蹤人員的具體情況和查找工作需要,及時組織開展工作。

精神病人走失立案標準是什麼

《公安機關處置失蹤警情工作標準》 第八條  110接警服務枱接到有關查找失蹤人員報警的,應當立即通知有關公安派出所及時處警。

對於失蹤時間較短、失蹤地點較為明確且失蹤人員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脅的,應當立即指令派出所或交巡警處警民警進行先期處置,同時通知刑偵部門派員到場。

第九條 公安派出所對查找失蹤人員的報警都應當接受,屬於自己辦理的,依照本規定及時查找;不屬於本單位辦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有關部門,並將移送情況告知求助人。

對有關查找失蹤人員的報警,公安機關派出所不得以管轄為由推諉、拖延受理工作,不得讓報警人自行到其他公安機關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