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概述如何判刑?
公安機關在偵查刑事案件過程中,如果鎖定犯罪嫌疑人,證據確鑿的話,可以將其逮捕,關押在看守所進行審問。作為看守所工作人員,要盡職盡責,防止其逃脱。否則,一旦在押人員逃跑,看守司法人員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那麼,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概述如何判刑?下面小編根據刑法有關知識給大家講一講。
一、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概述如何判刑?
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後,打擊報復控告人、檢舉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三、如何認定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屬於玩忽職守罪的特別規定,凡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在押人員脱逃,構成犯罪的,都應以特別法條即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定罪量刑。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在主觀上必出於過失,如果明知某在押人員企圖逃跑,但卻放任不管,屬於故意,此時應以私放在押人員定罪,如果不知道其想逃跑,或者知道其想脱逃但根據環境條件,在押人員的自身能力因素輕易相信其逃跑不了,結果致使逃跑,構成犯罪的,則應以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定罪。
本罪屬結果犯,只有造成嚴重後果時才構成犯罪,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一般是指致使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致使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脱逃致使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受到嚴重影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後打擊報復控告人、舉報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等等。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所謂“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後繼續犯罪,給社會造成特別嚴重的危害等等。
觸犯此罪的,法院在審理的時候會重點關注行為人主觀方面是否故意,如果是故意放走在押人員,則量刑會比較重,最高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行為人過失導致在押人員逃跑的,屬於過失犯罪,處罰會輕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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