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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機關常見刑事犯罪立案標準

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是每個刑事案件達到什麼程度就能被立案偵查。而在我國,公安機關與檢察院立案追查的案件是不同的。今天我們一起看看成都市公安機關常見刑事犯罪立案標準是什麼。為大家瞭解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做一個參考。

成都市公安機關常見刑事犯罪立案標準

為進一步貫徹“警務公開”制度,主動接受人民羣眾的監督,推進我市公安機關的執法規範化建設步伐,我們收集整理了公安機關刑事執法中常見案件的立案標準,現公佈如下:

1、失火案

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燬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酰鈉、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製劑五十克以上,或者餌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五)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3、違規制造、銷售槍支案

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製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配售槍支,或者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或者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製造的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規制造槍支五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4、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案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5、非法出租、出借槍支案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未取得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或者將公務用槍用作借債質押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具有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槍支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二)造成槍支丟失、被盜、被搶的;

(三)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6、丟失槍支不報案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丟失的槍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二)丟失的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7、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攜帶槍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二)攜帶爆炸裝置一套以上的;

(三)攜帶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五百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

(四)攜帶的彈藥、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爆炸或者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攜帶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或者用來進行違法活動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六)攜帶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泄漏、遺灑,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8、重大責任事故案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9、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10、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11、大型羣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案

舉辦大型羣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12、危險物品肇事案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1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14、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案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人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情形。

15、消防責任事故案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16、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二)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17、生產、銷售假藥案

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18、生產、銷售劣藥案

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19、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案

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的;

(二)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其他污染物的。

20、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使用鹽酸克侖特羅(俗稱"瘦肉精")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殖供人食用的動物,或者銷售明知是使用該類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殖的供人食用的動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明知是使用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殖的供人食用的動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務,或者銷售其製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21、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進入人體的醫療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過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進入人體的醫療器械的有效性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導致治療、替代、調節、補償功能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的;

(三)用於診斷、監護、治療的有源醫療器械的安全指標不合符強制性標準要求,可能對人體構成傷害或者潛在危害的;

(四)用於診斷、監護、治療的有源醫療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標不合格,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的;

(五)未經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適用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的;

(六)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22、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案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23、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案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生產遭受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情形。

24、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案

生產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他人容貌毀損或者皮膚嚴重損傷的;

(二)造成他人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25、走私淫穢物品案

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通過文字、聲音、形象等形式表現淫穢內容的影碟、音碟、電子出版物等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走私淫穢錄像帶、影碟五十盤(張)以上的;

(二)走私淫穢錄音帶、音碟一百盤(張)以上的;

(三)走私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副(冊)以上的;

(四)走私淫穢照片、畫片五百張以上的;

(五)走私其他淫穢物品相當於上述數量的;

(六)走私淫穢物品數量雖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6、侵犯著作權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或者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或者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三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複製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7、銷售侵權複製品案

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尚未銷售的侵權複製品貨值金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的。

28、強迫交易案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

(五)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9、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案

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車票、船票票面數額累計二千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五十張以上的;

(二)郵票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一千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價票證價額累計五千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一百張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累計一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數額較大的情形。

30、倒賣車票、船票案

倒賣車票、船票或者倒賣車票坐席、卧鋪簽字號以及訂購車票、船票憑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累計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1、強迫職工勞動案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強迫他人勞動,造成人員傷亡或者患職業病的;

(二)採用毆打、脅迫、扣發工資、扣留身份證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強迫婦女從事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或者強迫處於經期、孕期和哺乳期婦女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以上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四)強迫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勞動,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2、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案

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勞動,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傷亡或者對其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二)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

(三)以強迫、欺騙等手段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危重勞動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3、故意毀壞財物案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4、破壞生產經營案

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35、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案

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者合計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標誌單種或者合計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號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經營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6、聚眾鬥毆案

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37、尋釁滋事案

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38、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案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應予立案追訴。

39、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案

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應予立案追訴。

40、破壞集會、遊行、示威案

擾亂、衝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應予立案追訴。

41、聚眾淫亂案

組織、策劃、指揮三人以上進行淫亂活動或者參加聚眾淫亂活動三次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42、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案

引誘未成年人蔘加聚眾淫亂活動的,應予立案追訴。

43、賭博案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 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44、開設賭場案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45、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案

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二)延誤高校錄取通知書或者其他重要郵件投遞,致使他人失去高校錄取資格或者造成其他無法挽回的重大損失的;

(三)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其他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46、故意損毀文物案

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47、故意損毀名勝古蹟案

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嚴重損毀的;

(二)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三次以上或者三處以上,尚未造成嚴重損毀後果的;

(三)損毀手段特別惡劣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48、過失損毀文物案

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珍貴文物嚴重損毀的;

(二)造成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嚴重損毀的;

(三)造成珍貴文物損毀三件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49、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衞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衞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50、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案

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導致甲類和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的;

(二)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三)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四)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51、妨害國境衞生檢疫案

違反國境衞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予立案追訴。

52、非法組織賣血案

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賣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組織賣血非法獲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賣血的;

(四)被組織賣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組織賣血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53、強迫賣血案

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應予立案追訴。

54、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案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採集、供應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製作、供應的血液製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將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於製作血液製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藥品、診斷試劑、衞生器材,或者重複使用一次性採血器材採集血液,造成傳染病傳播危險的;

(四)違反規定對獻血者、供血漿者超量、頻繁採集血液、血漿,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規定,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55、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案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或者其他經血液傳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重度貧血、造血功能障礙或者其他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身體嚴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情形。

56、醫療事故案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

57、非法行醫案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衞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非法行醫被衞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58、非法進行節育手術案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就診人輕傷、重傷、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癒的疾病的;

(二)非法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五人次以上的;

(三)致使他人超計劃生育的;

(四)非法進行選擇性別的終止妊娠手術的;

(五)非法獲利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59、逃避動植物檢疫案

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逃避動植物檢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規定的《進境動物一、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名錄》中所列的動物疫病傳入或者對農、牧、漁業生產以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其他動物疫病在國內暴發流行的;

(二)造成國家規定的《進境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名錄》中所列的有害生物傳入或者對農、林業生產、生態環境以及人體健康有嚴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在國內傳播擴散的。

60、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

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61、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案

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應予立案追訴。

62、擅自進口固體廢物案

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63、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64、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65、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案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66、非法狩獵案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

(二)在禁獵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

(三)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67、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佔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

(三)非法佔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佔用本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五)非法佔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情形。

68、非法採礦案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69、破壞性採礦案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價值在三十萬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70、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71、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案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72、盜伐林木案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盜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盜伐幼樹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73、濫伐林木案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濫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濫伐幼樹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74、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案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一千株以上的;

(二)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75、組織賣淫案

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組織他人賣淫的,應予立案追訴。

76、強迫賣淫案

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迫他人賣淫的,應予立案追訴。

77、協助組織賣淫案

在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起幫助作用的,應予立案追訴。

78、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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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79、引誘幼女賣淫案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應予立案追訴。

80、傳播性病案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應予立案追訴。

81、嫖宿幼女案

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嫖宿的,應予立案追訴。

82、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

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製作、複製、出版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五十至一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至二百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五百至一千張以上的;

(二)販賣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二百至四百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二百至四百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一千至二千張以上的;

(三)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達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組織播放淫穢影、像達十至二十場次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獲利五千至一萬元以上的。

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二十個以上的;

(二)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一百個以上的;

(三)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註冊會員達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本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八)造成嚴重後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本條第二款規定行為的,應予立案追訴。

以牟利為目的,通過聲訊台傳播淫穢語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載播的;

(二)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明知他人用於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刊號的,應予立案追訴。

83、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案

為他人提供書號、刊號出版淫穢書刊,或者為他人提供版號出版淫穢音像製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84、傳播淫穢物品案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向他人傳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數量達到本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本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本條第二款規定行為的,應予立案追訴。

85、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案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播放十五至三十場次以上的;

(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86、組織淫穢表演案

以策劃、招募、強迫、僱用、引誘、提供場地、提供資金等手段,組織進行淫穢表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表演者進行*體表演的;

(二)組織表演者利用性器官進行誨淫性表演的;

(三)組織表演者半*體或者變相*體表演並通過語言、動作具體描繪性行為的;

(四)其他組織進行淫穢表演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87、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案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提供不合格的槍支三支以上、子彈一百發以上、雷管五百枚以上、炸藥五千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

(四)影響作戰、演習、搶險救災等重大任務完成的;

(五)發生在戰時的;

(六)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88、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案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給武裝部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嚴重影響作戰、演習、搶險救災等重大任務完成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89、聚眾衝擊軍事禁區案

組織、策劃、指揮聚眾衝擊軍事禁區或者積極參加聚眾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衝擊三次以上或者一次衝擊持續時間較長的;

(二)持械或者採取暴力手段衝擊的;

(三)衝擊重要軍事禁區的;

(四)發生在戰時的;

(五)其他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90、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案

組織、策劃、指揮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以上的;

(二)擾亂三次以上或者一次擾亂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的;

(四)持械或者採取暴力手段的;

(五)擾亂重要軍事管理區秩序的;

(六)發生在戰時的;

(七)其他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91、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案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煽動三人以上逃離部隊的;

(二)煽動指揮人員、值班執勤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人員逃離部隊的;

(三)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

(四)發生在戰時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92、僱用逃離部隊軍人案

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僱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僱用一人六個月以上的;

(二)僱用三人以上的;

(三)明知是逃離部隊的指揮人員、值班執勤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人員而僱用的;

(四)阻礙部隊將被僱用軍人帶回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93、接送不合格兵員案

在徵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接送不合格特種條件兵員一名以上或者普通兵員三名以上的;

(二)發生在戰時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94、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誌案

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軍用標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的;

(二)軍徽、軍旗、肩章、星徽、帽徽、軍種符號或者其他軍用標誌單種或者合計一百件以上的;

(三)軍以上領導機關專用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軍用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

(四)非法經營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一千元以上的;

(五)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95、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案

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或者採取自傷、自殘等方式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

(三)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96、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案

公民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拒絕、逃避服役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或者採取自傷、自殘等方式拒絕、逃避服役的;

(三)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逃避服役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97、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案

戰時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窩藏三人次以上的;

(二)明知是指揮人員、值班執勤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人員而窩藏的;

(三)有關部門查找時拒不交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98、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案

戰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三次以上的;

(二)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的;

(三)拒絕或者故意延誤重要軍事訂貨,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99、戰時拒絕軍事徵用案

戰時拒絕軍事徵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軍事徵用三次以上的;

(二)採取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拒絕軍事徵用的;

(三)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軍事徵用的;

(四)拒絕重要軍事徵用,影響重要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