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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授犯罪方法罪定案標準

傳授犯罪方法罪定案標準
傳授犯罪方法罪是指以語言、文字、動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將實施犯罪的具體經驗、技能傳授給他人的行為,行為人構成本罪,所傳授的必須是犯罪方法。這裏的犯罪方法,是指犯罪的經驗與技能,包括手段、步驟、反偵查方法等等,如果所傳授的只是一般的違法方法,則不構成本罪。
行為人傳授犯罪方法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既有口頭傳授的,也有書面傳授的;既有公開傳授的,也有祕密傳授的,既有當面直接傳授的,也有間接轉達傳授的;既有用語言、動作傳授的,也有通過實際實施犯罪而傳授的等等。本罪的行為對象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論採取何種方式傳授,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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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傳授犯罪方法罪】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標籤:犯罪 定案 傳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