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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傳授犯罪方法罪與教唆犯罪?

什麼是傳授犯罪方法罪與教唆犯罪?

根據不同的分類,可以將犯罪活動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傳授犯罪方法罪與教唆犯罪是較為常見的兩種犯罪類型,且這兩者存在着犯罪主體以及犯罪構成的不同,處罰方法也是存在着很大的差異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什麼是傳授犯罪方法罪與教唆犯罪?

一、傳授犯罪方法罪是什麼

(一)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

傳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語言、文字、動作、圖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傳授實施犯罪的具體經驗和技能的行為。

(二)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一方面,任何傳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擴散犯罪方法、傳授犯罪技巧,進而直接造成對社會治安秩序的破壞,這是本罪的直接客體;另一方面,根據行為人傳授的不同性質的犯罪方法,被傳授人可能實施各種不同的犯罪從而侵犯不同的社會關係。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即以語言、文字、動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將實施犯罪的具體經驗、技能傳授給他人的行為,行為人構成本罪,所傳授的必須是犯罪方法。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三)傳授犯罪方法罪判幾年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教唆犯主要特徵

(一)主觀方面

必須有教唆故意,教唆犯主觀上反社會,激勵他人犯罪,顯示出強烈的主觀惡性和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過失不能構成教唆犯。即明知自己的教唆行為會引起他人產生犯罪的意圖,進而實施犯罪,並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如果僅由於言詞不慎或表達不當,無意間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意圖,導致了犯罪的不幸發生,不能認為是教唆犯。

(二)客觀方面

必須有教唆他人行為並且教唆的是犯罪行為,教唆犯的成立,必須以實行犯的行為構成犯罪為要件,即實行犯行為須符合中國犯罪理論的平面構成要件。教唆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教唆犯。

從教唆方法上來看,可以是明示也可是暗示,包括收買、勸説、利誘、威脅、命令、強迫、請求、激將、挑撥、慫恿、囑託、誘騙、授意、迷信、嘲弄、蔑視等等,可以是口頭教唆,書面教唆,還可以通過打手勢、使眼色等形體語言進行動作教唆。如果教唆的方法使被教唆人喪失了意志自由或者身體能力和意志能力完全被控制或強制,被教唆者沒有意志表達的自由,完全成為教唆犯利用的工具,不具有主觀過錯,不再是教唆犯,可以認為被教唆者是不可抗力或緊急避險,教唆者也就變成了間接正犯。

從教唆對象來看,筆者認為不一定是具體、特定的,明確的,除了刑法分則對個別煽動型教唆犯罪規定為獨立的犯罪,教唆不特定的多數人去實施犯罪也構成教唆犯。

(三)客體方面

教唆犯罪並無特定的和統一的直接客體,具體的教唆行為侵犯的客體,就是所教唆之具體犯罪侵犯的客體。要成為教唆犯,教唆者與被教唆者就要構成相對因果關係內的共犯。

對於教唆的內容要具體特定,教唆內容不特定不具體的不構成教唆罪。即應該是教唆他人實施某種具體的犯罪行為或者依據一般社會觀念能夠推測出得某種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教唆他人實施一般的違法行為或者反道德的行為。教唆具體,並不要求面面俱到,如教唆去實行盜竊罪或傷害罪,不問被教唆者實行犯罪的手段、方式、時間、場所,在教唆中給予明確的指示。

一般來説,教唆犯罪,是指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讓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實施非法犯罪的行為,而傳授犯罪的方法是指某特定主體將一定的能力傳授給他人,然後一起實施非法犯罪行為。

標籤:犯罪 教唆 傳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