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傳授犯罪方法罪
現實中,有的人自己不實際去犯罪,而是慫恿他人犯罪或者教授他人一些具體的犯罪方法讓對方去犯罪,這樣的行為很有可能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而此罪又與教唆犯罪存在相似之處,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為您介紹這方面的內容。
一、什麼是傳授犯罪方法罪
指用各種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傳授給他人的行為。第二百九十五條,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傳授犯罪方法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有獨立的法定刑。傳授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傳授犯罪方法罪行為人在主觀上故意把犯罪方法傳授給他人,至於被傳授人是否接受,是否按照所傳授的方法實施了犯罪,則聽任自然。
二、與教唆犯罪有什麼區別
教唆犯罪屬於共同犯罪的範疇,它與本罪有許多相似之處,並且在實施的犯罪中兩者還會發生交叉。因此,有必要正確區別這兩種犯罪。概括起來,兩者有下列區別:
1、客體要件不同。教唆犯罪並無特定的和統一的直接客體,具體的教唆行為侵犯的客體,就是所教唆之具體犯罪侵犯的客體。而本罪作為獨立的犯罪,有其特定的和統一的客體,即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不同。教唆行為的本質是製造犯意,為引起他人的犯意,教唆犯往往來取勸誘、挑撥、威脅等手段。而傳授犯罪方法行為的本質是將犯罪方法傳給他人,為達到這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言傳身教,從犯罪對象上來説,教唆犯的犯罪對象限於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而傳授犯罪方法的對象則無此種限制,無論向何人傳授犯罪方法都構成該罪。
3、主體要件不同。對教唆犯罪而言,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人只有教唆他人實施本法第7條第3款規定的各種罪,才有可能構成教唆犯罪的主體;傳授犯罪方法罪的主體只能是年滿十六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4、主觀要件不同。教唆犯罪的故意是有意識地引起他人的犯意,並與教唆的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內容是有意識地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傳授者與被傳授者不一定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5、在一罪與數罪問題上不同,教唆犯罪如果是向同一對象或不同對象教唆了不同的犯罪行為,教唆人就具備了不同罪的犯罪構成,如教唆了強姦、盜竊、搶劫等犯罪,應認定教唆人構成教唆強姦罪、教唆盜竊罪、教唆搶劫罪等數罪而予以並罰:而傳授犯罪方法罪則可以同時包括數種犯罪方法的傳授行為,傳授人儘管傳授了不同犯罪的方法,也只能認為一罪。
6、犯罪停頓狀態的不同。教唆犯罪的既遂和未遂隨被教唆者的犯罪行為而定,而傳授犯罪方法罪沒有既遂未遂之分,只要實施了犯罪方法的傳授,就是犯罪既遂。
7、量刑原則的不同。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而傳授犯罪方法罪有獨立的法定刑。
通過上文的講解,大家此時已經知道什麼是傳授犯罪方法罪了吧。這與教唆犯罪固然存在一定的相似之處,但也有一些區別,主要在七個方面,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講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淄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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