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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假幣罪立案標準

持有假幣罪立案標準
對於持有假幣罪的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也就是説持有假幣達到四千元以上,就可能構成持有假幣罪。
對於持有假幣罪的數額認定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定: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
五萬元,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持有假幣罪具體的處罰標準應以上述相應犯罪數額對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確定量刑區間。
律師建議:是否構成持有假幣罪關鍵點本罪只能以直接故意構成,不明知就不構成持有假幣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持有、使用假幣罪】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標籤:持有 立案 假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