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犯罪所得罪立案及量刑標準
隱瞞犯罪所得罪在刑法中的全稱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該罪名是由原來的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轉化而來,從2007年開始適用。在司法實踐中十分常見,大部分與財產有關的犯罪都犯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案標準
由於立法者將本罪客體認定為侵犯了司法機關追索贓物的正常秩序,歸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妨害司法罪”之下,因此,沒有規定明確的犯罪金額,因為沒有數額限制,司法實踐中都是以前罪構成犯罪,後罪就認定犯罪。而且,無具體數額規定,造成定罪量刑隨意性增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作為一種犯罪,應當由情節來確定其罪過的大小,而數額是確定情節輕重的重要標準。實踐中往往比照前罪的數額定罪量刑,但是比照的程度又不相同,造成如果兩個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判處的結果卻可能不一樣,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標準
最高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第二十四節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
第一百四十三條【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格】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數額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或者多次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累計數額3000元以上不滿60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或者多次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累計數額6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數額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或者多次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累計數額1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2萬元或者多次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累計數額1.5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一百四十四條【升格特別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一)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八次以上,或五次以上且累計數額達1萬元;
(二)未全部退贓的;
(三)未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
綜上所述,隱瞞犯罪所得罪在司法實踐中的立案標準是前罪構成犯罪,後面的隱瞞行為也構成犯罪,沒有數額要求。量刑標準結合前罪的嚴重程度和隱瞞犯罪所得的數額來進行量刑。在基準刑之外,還會看次數、累積金額和犯罪後的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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