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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吃野生動物是什麼罪?

一、對於吃野生動物是什麼罪?

對於吃野生動物是什麼罪?

吃珍貴野生動物觸犯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是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三百四十―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的公訴證據參考標準

(一)關於本罪主體的證椐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具體證據參見上編第二章第一節“一、自然人”、“二、單位”的有關規定。

(二)關幹本罪主觀方面的證據

1.證明犯罪主觀方面的主要共性證據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包括作案的動機、目的,對後果的認識態度、主動程度等。對於共同犯罪的,行為人之間有無策劃、策劃的具體內容、具體分工、實施的行為等。

(2)證人證言,包括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以此證實其犯罪的主觀故意。

(3)有關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將犯罪對象收購、運輸、出售的書證,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犯罪對象是否明知、行為的動機與目的等。

2.證明犯罪主觀方面的特性證據

證明單位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的主觀故意時,還需要通過收集和提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負責人員的供述、單位集體討論記錄、有關負責人簽署的文件、單位的財務賬目等書證及相關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以證明其行為系由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單位的負責人或被授權的其他人員決定、同意的,謀取的不正當利益或者違法所得大部分歸單位所有。

通過上述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犯罪對象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而予以收購、運輸、出售的。共同犯罪的,要查明每個行為人都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共同犯罪支配下的犯罪行為的組成部分。

(三)關於本罪客觀方面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重點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實施非法出售、轉移、運輸行為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重點了解現場和周邊環境的有關情況;

(2)採取何種方法、手段;

(3)作案工具的來源、數量、特徵、下落;

(4)犯罪對象的來源、製作、加工的過程;

(5)非法出售、轉移、運輸、收購犯罪對象的特徵、數量、價格;

(6)對犯罪對象的處理情況,如牟取暴利、自用或其他目的等;

(7)共同犯罪中的起意、策劃、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查明每一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2.證人證言:

(1)收購、轉移、運輸、出售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證明;

(2)抓獲人的證言,包括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時間、地點、過程等;

(3)單位犯本罪的,還要收集參與人員、單位領導的證言,證實其行為是經過單位集體決定,並由主管人員及直接負責人員具體實施的。

3.物證、書證:

(1)在案發現場或從犯罪嫌疑人住所、身上、指認處提取的物證,如指紋、鞋印、煙蒂等;

(2)收繳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實物及照片;

(3)作案工具,包括汽車、馬車、手推車等;

(4)行為人到達發案地的車、船、飛機票、住宿登記及相應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到達的時間、地點等情況。

4.鑑定意見:

(1)文檢鑑定、指紋鑑定意見等;

(2)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種類、目、科及等級鑑定意見,證明行為人收購、運輸、出售的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3)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等級鑑定,證明行為人收購、運輸、出售的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

5.勘驗、檢查筆錄:

(1)收購、運輸、出售等現場的勘驗、檢查筆錄;

(2)物證的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

6.視聽資料。包括錄音、錄像帶等。

7.搜查、扣押、起贓、收繳、封存筆錄。

通過上述證據,證明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的行為。共同犯罪的,要通過收集和運用有助於查明犯罪情節(法定、酌定)、分工、手段、危害後果等方面的證據,確認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作用。

本罪屬於選擇性罪名。實踐中,只要實施非法收購、運輸或出售行為之一的,即成立相應的罪名。

(四)關於本罪客體的證據

1.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的犯罪對象屬性、價格的鑑定意見;

2.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規定的名錄;

3.行為人是否按規定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製品的種類、數量、地點等。

通過上述證據,證明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對野生動物保護的管理制度。

綜合上面所説的,野生動物是屬於國家重點保護的對象,而對於食用保護動物的這種行為已經算是構成了犯罪,我國也是專門制定出了相關的條款,如果涉及到的影響比較大,那麼一般就會被判有期徒刑,嚴重者還會被判無期,所以,野生動物是用來保護的,而不是用來傷害的。

標籤:野生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