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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運用資金罪怎麼量刑?

一、違法運用資金罪怎麼量刑?

對違法運用資金罪怎麼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對挪用資金犯罪分子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金融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客户資金,不得違反規定擅自運用,給客户造成損失或者運用資金數額較大,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對金融機構直接負責人法院會判刑,標準有兩個,三年以下或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另外,對金融機構還會判處罰金。

標籤:違法 量刑 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