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犯罪預備的條件都有哪些
一、成立犯罪預備的條件都有哪些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實現犯罪意圖,體現了預備犯的主觀惡性,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
2、行為人已經為實施犯罪進行了準備活動。這種準備活動在法律上主要規定為兩種情況:
一是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和物品的行為。準備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殺傷、威脅被害人的各類兇器物品;用以偽造貨幣、票證、文印的各類器具材料;用以掩護犯罪活動、排除障礙物、銷燬罪證的各類工具物品等。準備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製造、修理、改裝、購買、借用、騙取、竊取等。
二是為達到犯罪目的創造條件的行為,主要指準備工具以外的其他創造條件的行為。如為實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現場、選擇犯罪時機、探聽被害人行蹤、演習犯罪手段和技巧、擬定犯罪實施計劃、尋找犯罪同夥等等。
從準備工具、製造條件對實施犯罪所起的作用來看,都是着手實施犯罪之前,準備犯罪的行為,都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如果行為人僅僅將犯罪意圖表露出來,而未進行犯罪的準備活動,那就不是犯罪預備。
二、認定犯罪預備的相關問題
預備犯、未遂犯也屬於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但是它們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由而未得逞的。即不是出於犯罪分子本人意願,而是由難以克服的外部障礙造成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1、被害人的反抗;
2、第三者的阻止;
3、自然力的阻礙;
4、物質的阻礙;
5、犯罪人能力不足;
6、認識發生錯誤等等。
例如,張三意圖強姦而使用暴力將被害婦女按倒,未能性交即被趕來的警察抓獲,就屬於因第三者的阻止而犯罪(強姦)未得逞;再如李四進入銀行卻打不開保險櫃以致一無所獲,就屬於物質障礙及自身能力不足的原因而未得逞。特別需要注意的是:
1、在進行了犯罪準備,而後放棄了着手實行的,應當認定為中止犯。例如,甲某準備了毒藥殺害其夫,因為害怕而沒有敢下毒,後來放棄殺人念頭,把毒藥扔掉。因為尚未着手就自動放棄犯罪,屬於在預備過程的中止。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在進行了犯罪準備,沒有着手實行的情況下,因為情況有變,主動撤退,但未放棄犯罪意圖的,不是中止。例如甲乙二人預謀盜竊某銀行,在白天“踩點”之後,晚上前來行動。發現銀行有很多人在加班,不便下手,便撤走打算改日再來行竊。這屬於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因為犯罪人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並未放棄犯罪意圖。應當認定為犯罪預備。再例如,律考試題:甲某攜匕首赴乙家殺乙途中,因肚子疼痛難忍而回家,屬於犯罪撤退,成立預備犯。
3、即使客觀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自認為能夠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自動停止的,也是自動中止。例如甲某使用過期失效的農藥(本人不知過期失效)投放到乙某杯中,意圖殺乙。後改主意,在乙某喝水之前將杯中水倒掉。雖然因為農藥已經失效,客觀上不可能完成犯罪(殺害乙某),但甲某並不知道,在自認為能完成犯罪的情況下放棄犯罪的,可成立犯罪中止。
4、在客觀上能夠完成犯罪,但行為人自認為出現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夠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而撤離的,屬於犯罪撤退,不成立犯罪中止。
是否構成犯罪預備,需要看實際的情況有沒有滿足上述規定的條件。而對於預備犯,法律中規定的處罰原則是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現實中比較常見的犯罪預備的表現形式就是為實施犯罪而積極準備相應的犯罪工具,當然為犯罪的實施而製造一定的條件,也是屬於犯罪預備中的一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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