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共同犯罪的條件都有哪些
關於共同犯罪,很多人都想當然地認為,只要兩個人一起犯罪,就是共同犯罪。但在刑法中,共同犯罪是有嚴格界定的,因為性質不同,最後的處罰方式也不一樣。那到底法律中規定的成立共同犯罪的條件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成立共同犯罪的條件都有哪些
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根據法理和司法實踐,共同犯罪成立條件主要有:
1、二人以上犯罪人。“以上”包括本數,即既可以是兩人,也可以是兩人以上;
2、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即這些犯罪人共同參加或者共同實行犯罪。參加的,可以是教唆行為和幫助行為,也可以是組織行為。而實行的,則是直接實行我國《刑法》分則條款中的犯罪。
3、實行共同犯罪行為是基於犯罪人的故意。也即是説,如果是過失,不構成共同犯罪;
4、犯罪人之間具備意思聯絡。何為意思聯絡呢?所謂意思聯絡,指的是每個犯罪人在犯罪前或犯罪時是有溝通和聯繫的,兩者對某些犯罪行為有着一致的認同。
以上就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如果缺乏一個,則無法成立共同犯罪。下面,我們來介紹一些常見的,並容易為人們認為是共同犯罪的情形。
二、哪些不是共同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有很多酷似共同犯罪的行為,但實際上並不滿足共同犯罪的要件。這些行為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不能全部滿足上文所提出的全部要件。它們主要有以下幾類:
1、同時犯。所謂同時犯,指的是在同一個時間裏對某個犯罪客體進行侵害的犯罪人。同時犯不是共同犯罪,因其缺乏共同的意思聯絡。
2、共同過失犯。上面我們已經説過,如果沒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便是共同犯罪,也沒有成為共同犯罪的可能。
3、共犯過限。這是指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共同犯罪人一人或數人超出了原來的共同故意範圍,而為其他犯罪行為的犯罪。對於過限的行為,我們並不認為它們構成共同犯罪的行為。實施者應當單獨對其擔責。
4、間接正犯。間接正犯是一個學理概念,指的是利用他人為工具來實現自己犯罪意圖的行為。因為利用了他人,所以其實該利用者才是真正的犯罪人,所以法律不把間接正犯當作共同犯罪人來看待。
事實上,在刑事訴訟中,我們經常碰到的共同犯罪居多。當然,認定是否為共同犯罪是法院才有權決定的,但是如果能對此有一定的瞭解,也能夠制定出很好地應對策略,此外,也有利於起到預防警示的作用。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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