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哪些要素會構成變造公司債券罪

一、哪些要素會構成變造公司債券罪

哪些要素會構成變造公司債券罪

根據我國《刑法》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偽造企業債券會構成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第一百七十八條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偽造公司債券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因此,偽造公司債券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為5000元。

三、構成要件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特徵是:

(一)客體

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擾亂、破壞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

(二)客觀方面

1、偽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2、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3、擾亂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

4、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三)主體

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屬一般主體;

(四)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上的表現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為目的的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的債券行為是違反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

三、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如何認定

(一)本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本罪行為人雖然具有以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標準不是以其目的是否實現來判定。行為人只要出於故意實施了偽造或變造國家證券的行為並且達到了數額較大,即就構成本罪既遂,其是否已牟取了非法利益,則不影響其既遂成立。如果數額較大的國家有價證券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偽造、變造出來,即偽造、變造行為量已開始實施但未完畢的,則構成未遂。

(二)本罪與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的界限

本罪必須具有偽造或變造的行為,如果沒有偽造或變造的行為而是將失效的國家有價證券或其他物品直接拿出謊稱為有價證券騙取他人錢財的,則構成詐騙罪而不是本罪。行為人如果在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後又用之去騙取他人錢財的,則同時觸犯本罪與有價證券詐騙罪,對之應按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選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四、有價證券的特徵

1、產權性

證券的產權性是指有價證券記載着權利人的財產權內容,代表着一定的財產所有權,擁有證券就意味着享有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現代經濟社會裏,財產權利和證券已密不可分,財產權利與證券兩者融合為一體,權利證券化。雖然證券持有人並不實際佔有財產,但可以通過持有證券,在法律上擁有有關財產的所有權或債權。

2、收益性

收益性是指持有證券本身可以獲得一定數額的收益,這是投資者轉讓資本使用權的回報。證券代表的是對一定數額的某種特定資產的所有權或債權,而資產是一種特殊的價值,它要在社會經濟運行中不斷運動,不斷增值,最終形成高於原始投入價值的價值。由於這種資產的所有權或債權屬於證券投資者,投資者持有證券也就同時擁有取得這部分資產增值收益的權利,因而證券本身具有收益性。有價證券的收益表現為利息收入、紅利收入和買賣證券的差價。收益的多少通常取決於該資產增值數額的多少和證券市場的供求狀況。

3、流通性

證券的流動性又稱變現性,是指證券持有人可按自己的需要靈活地轉讓證券以換取現金。流通性是證券的生命力所在。證券的期限性約束了投資者的靈活偏好,但其流通性以變通的方式滿足了投資者對資金的隨機需求。證券的流通是通過承兑、貼現、交易實現的。證券流通性的強弱,受證券期限、利率水平及計息方式、信用度、知名度、市場便利程度等到多種因素的制約。

4、風險性

證券的風險性是指證券持有者面臨着預期投資收益不能實現,甚至使本金也受到損失的可能。這是由證券的期限性和未來經濟狀況的不確定性所致。在現有的社會生產條件下,未來經濟的發展變化有些是投資者可以預測的,而有些則無法預測,因此,投資者難以確定他所持有的證券將來能否取得收益和能獲得多少收益,從而就使持有證券具有風險。

變造公司債券的,數額達到5000元即達到立案標準,將會受到公安機關的偵查,最後有可能受到刑事法律的處罰。如果變造額度達到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的,分別將可能被處以最高十萬元和二十萬元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