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犯罪未遂分幾種未遂
一、犯罪未遂分幾種未遂
我國刑法理論一般把犯罪未遂分為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1、根據犯罪行為是否實行終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為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所謂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要件的行為,並且自認為已經將實現犯罪意圖所必需的全部行為實施完畢,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達到既遂狀態的犯罪未遂形態。
所謂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着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尚未將他認為實現犯罪意圖所必需的全部行為實行完畢,因而未能達到既遂狀態的犯罪未遂形態。例如,行為人持刀砍殺被害人,在砍殺的過程中,遇到被害人激烈反抗,甚至被被害人制服,因而未能完成殺人行為。
一般説來,實行終了的未遂較之於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更接近於完成犯罪,因而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在案件其他情況相同的前提下,對實行終了的未遂的處罰重於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2、根據犯罪行為實際能否達到既遂為標準,可以把犯罪未遂分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所謂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並且這一行為實際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能達到既遂狀態的犯罪未遂形態。例如:甲男因有外遇,蓄意除掉髮妻另結新歡,遂將足量滅鼠藥摻入其妻的飯食中,其妻在吃飯時感覺飯中有異味,便將飯食全部倒掉,甲男的行為客觀上可能導致其妻中毒死亡,只是由於其妻警覺而未能得逞。甲男的行為屬於能犯未遂。
所謂不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但由於對行為事實的認識錯誤而在客觀上使其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不能達到既遂狀態的犯罪未遂形態。不能犯未遂雖然由於行為人的認識錯誤在客觀上不可能實際造成預期的犯罪結果,但行為人主觀上有明確的犯罪意圖,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對於不能犯未遂同樣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和能犯未遂相比較,不能犯未遂畢竟沒有發生危害結果的實際危險,其社會危害性顯然小於能犯未遂。因此,在案件其他情況相同的前提下,對不能犯未遂的處罰一般應當輕於能犯未遂。
二、犯罪未遂的處罰有哪些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犯罪行為最終沒有得逞的情況下,根據犯罪分子意志原因,可以區分為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其中,犯罪未遂是因為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導致已經着手實行的犯罪沒有得逞。而犯罪中止則是因為犯罪分子自身意志,主動的放棄了犯罪,並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由此可見,犯罪未遂的主觀惡性相比犯罪中止更大,因而在處罰上面對犯罪未遂的處罰也會適當的重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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