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怎麼認定是否構成包庇罪

怎麼認定是否構成包庇罪

一、怎麼認定是否構成包庇罪

1、窩藏、包庇罪的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對犯罪進行刑事追訴和刑事執行的正常活動。

本罪窩藏、包庇的對象是“犯罪的人”,即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不僅包括被法院宣告有罪的人還包括依法被追訴的人)。因此,窩藏、包庇一般的違法分子和已被免於刑罰處罰的人,不能構成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26條的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條規定擴大了包庇罪的對象,把一般違法的賣淫者、嫖娼者納入了包庇的對象。

2、窩藏、包庇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窩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為。

所謂窩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兩類行為:

(1)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如,把下被追捕中的犯罪分子藏於家中,等風聲過後,為其出資人,讓其遠走高飛。

(2)是作假證明包庇犯罪的人。這是指向司法機關提供假的證明來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應當指出,本罪屬於選擇性罪名,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窩藏與包庇犯罪分子行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在確定具體犯罪行為的罪名時,可根據行為人實際實施的行為來使用罪名。

3、窩藏、包庇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年滿16週歲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4、窩藏、包庇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因此,行為人不知道對方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幫助,或者不瞭解事實而講了客觀上有利於犯罪人的證詞的,不能以犯罪論處。(主流學説認為犯罪人的近親屬不能構成本罪)。

二、包庇罪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包庇行為有三種表現形式,即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從性質上看,這三種行為都屬於作為。我國刑法沒有將知情不舉規定在包庇犯罪當中。知情不舉是指明知他人犯罪而不檢舉告發的行為,是典型的不作為。

雖然目前知情不舉一般不構成犯罪,但我國法律一些特殊的規定已將知情不舉犯罪化。例如,《人民警察法》第九條和第十九條規定,如果人民警察明知是逃匿的犯罪分子而不履行職責的,可構成玩忽職守罪。又如,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明知他人犯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構成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但是,這些為數極少散見於刑法和其他法律中的規定,還不能滿足打擊現實生活中危害較大的犯罪的需要。如故意殺人、綁架、交通肇事逃逸、恐怖組織犯罪及其他一些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的犯罪。在現實生活中,某些危害嚴重的犯罪,愈演愈烈或是久偵不破、久拖不決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知情不舉現象的大量存在。

關於怎樣對包庇罪進行認定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這裏,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實踐中如果某個行為符合了包庇罪構成要件,同時又達到了包庇罪立案標準的話,就需要對行為人定罪處罰了。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我們將為您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

標籤:包庇罪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