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一)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且還應當是具備民事訴訟行為能力,能夠提起民事訴訟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一般來説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實提起訴訟,本罪並未規定行為人需具備特定的主觀目的,所以行為人進行虛假訴訟的主觀目的是否為了謀取利益,謀取利益的性質是否正當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秩序,具體而言,是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秩序,也包括他人的財產權、婚姻權、收養權、監護權、繼承權等合法權益。虛假民事訴訟的行為,不僅浪費寶貴的民事司法資源,導致真實訴訟無法得到及時審理,嚴重妨害司法公信力和判決權威性,同時還可能對法官職業帶來不可預測的風險。
(四)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首先,行為人必須捏造事實。所謂“捏造事實”,是指行為人虛構、臆造根本不存在,與真實情況相悖的事實情況,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無真實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實成分,部分捏造。具體而言,可以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無中生有”型,即行為人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偽造證據,如借條、還款協議等,並以此作為依據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害人履行“債務”;
2、“死灰復燃”型,即行為人以被害人已經履行完畢但沒有索回或銷燬的債務文書為憑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3、“借題發揮”型,即行為人偽造有關證據,使債權的標的擴大,如篡改借據上的借款金額、傷殘鑑定書的傷殘等級結論等。
其次,行為人提起的必須是民事訴訟。即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所提起的訴訟。
最後,行為人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妨害司法秩序”,是指擾亂了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秩序,浪費司法資源。
“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是指嚴重侵害到他人的財產權、婚姻權、收養權、監護權、繼承權等合法權益,如導致他人喪失財產、婚姻關係破裂、喪失收養他人或被他人收養的權利、監護他人或者被他人監護的權利、繼承財產或被繼承財產的權利等。
二、虛假訴訟罪是自訴案件還是公訴案件
虛假訴訟罪屬於公訴案件,一般情況下,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
刑法修正案(九)對虛假訴訟犯罪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即“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從有關規定中瞭解到,虛假訴訟罪的着手標準應為以捏造的事實起訴時,其既遂標準為實際妨害了司法秩序,對於妨害司法秩序的判斷標準不應僅限於獲得法院的錯誤裁判或者嚴重侵害他人權益等,可以參照入罪標準進行判斷。格外需要注意,成立本罪的時候,並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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