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騙兒童罪的四個構成條件是什麼
一、拐騙兒童罪的四個構成條件是什麼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對於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為,不論其動機、目的如何,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身心健康。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男、女兒童。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脱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拐騙”,主要是指使用欺騙、利誘或者其他手段,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
“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指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離開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致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監護人不能繼續對該未成年人行使監護權。
二、拐騙兒童罪既遂判斷標準
對象是不滿14週歲的兒童,都主要使用矇騙、利誘手段。拐騙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收養或使喚、奴役等等,拐賣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販賣牟利;因此,行為人是否具有出賣的目的,是區分兩罪的關鍵。
拐騙兒童罪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拐騙”,主要是指使用欺騙、利誘或者其他手段,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指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離開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致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監護人不能繼續對該未成年人行使監護權。
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犯拐賣兒童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量刑時,對於多次拐騙兒童的;對被拐騙兒童有奴役、虐待情節的;對被拐騙兒童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對造成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憂慮成疾或導致其他嚴重後果的,均應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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