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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期間又犯新罪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一、 取保期間又犯新罪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取保期間又犯新罪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取保候審期間又犯新罪的,可撤銷取保候審並予以收押,再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1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批准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6、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審查起訴、一審和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或審判的。

8、持有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入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取保候審在司法實踐中是非常常見的,對於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實的,但符合上述條件的,是可以申請取保處理的,但取保期間公民應當按照司法機關的規定來履行個人義務,又存在新的犯罪事實,顯然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

標籤:取保 犯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