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未成年人殺人量刑是怎樣的?
一、教教唆未成年人殺人量刑是怎樣的?
教唆未成年人殺人量刑是按照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對此從重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二、教唆犯罪的規定是什麼?
1、被教唆的人可以獨 立承擔刑事責任的
教唆犯作為共同犯罪中 共犯的一種,其成立的基本前提就是被教唆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只有已滿十六週歲的人對自己的全部犯罪行為,以及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對《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才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只有對此範圍內的未成年人進行教唆,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教唆犯,適用《刑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承擔刑事責任。
2、被教唆的人本身不承擔刑事責任的。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以及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實施八種犯罪以外行為的人,是不具備犯罪主體資格的,對其進行教唆,不是共同犯罪,因此教唆者也不成其為教唆犯,不屬於調整範圍。
如果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對這種非教唆犯的教唆者,我們似乎不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問題是,社會生活中這種現象比比皆是,如教唆幼兒在商場門口偷竊,利用小孩的年幼無知讓其投毒殺人,並且這種行為在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方面,與教唆具備犯罪主體資格的未成年人犯罪相比,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的。刑法嚴厲懲罰後者而放縱前者是不合邏輯的,因此我們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必須是承擔相關的責任,是如果是教唆未成年人從事故意殺人這種行為的話,那麼將會按照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來進行一定的處罰,尤其是教唆未成年人的情況,需要從重處罰。這是按照《刑法》第29條當中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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