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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侵佔罪數額標準是什麼?

黑龍江侵佔罪數額標準是什麼?

侵佔罪指的是別人侵佔我們的合法財產這就是屬於侵佔罪。侵佔罪其實在我們的國家發生案例有很多,對於每一個地區的認定標準還有量刑標準都是有可能不同的。所以説我們身邊發生了侵佔方面的問題需要查詢當地的相關規定。那麼黑龍江的規定都有什麼?

黑龍江省關於侵佔罪數額較大標準

按照我國刑法的對於侵佔罪的相關規定,數額較大的標準一般是指個人50000元以上,單位的話100000元以上的標準。

職務侵佔罪數額較大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限定,公司、公司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違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夠並處沒收財產。從法條上可見,職務侵佔罪在數額上,無作出明確的限定。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解釋,在數額較大上限定了"5000-20000元"的選擇幅度,在數額巨大上,把10萬元作為數額巨大的起點,而且各地區分別,具體的數額還會有差異。發達區數額較大的就是10萬左右, 通常為2-3年有期徒刑.

侵佔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佔罪所需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佔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依刑法第270 條的規定,侵佔罪需侵佔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那麼如何確定數額較大的起點呢?

有人認為,數額較大應參照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其理由是侵佔罪的性質和危害近似於貪污罪,按常理分析,其起點數額可以參照貪污罪,但是由於我國立法對貪污罪的數額標準限定過寬,使貪污罪的起刑點不合理,所以對於本罪的起點數額應參照適用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據最近有關司法解釋,盜竊罪的數額較大為1000—3000元)。

這種理解明顯有重刑主義的烙印,為何就高不就低,而不是就低不就高呢?其實侵佔罪的社會危害程度遠遠低於貪污罪,前者侵犯的客體是財產權,後者侵犯的客體則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財產權,因此刑法第270條第3款才把侵佔罪確定為告訴才處理的親告罪。我們認為,侵佔罪數額較大的起點應高於貪污罪,否則難以做到罪刑相稱,罰當其罪。

如何認定侵佔罪

1、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對於黑龍江侵佔罪數額標準規定是什麼黑龍江當地的政府的規定是非常的明確的,我們是需要按照黑龍江政府的規定來進行確定立案的標準。侵佔罪是屬於自訴的案件,所以説我們身邊如果發生了侵佔的事情是需要我們去向公安機關進行報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