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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盜竊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入室盜竊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入室盜竊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只要入户盜竊就已構成盜竊罪,不再受盜竊數額和次數的限制。無論行為人是否盜竊到財物,均構成盜竊罪。入户盜竊是指為實施盜竊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住房、封閉的院落、帳篷、漁民的漁船、租用的房屋等)進行盜竊的行為。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該條款直接將“入户盜竊”行為規定為盜竊罪的一種情形定罪處罰。

根據2013年4月4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二、入户盜竊怎樣認定

刑法修正案(八)對入户盜竊,不論次數,不論盜竊價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責任。入户盜竊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住宅權,而且極易引發搶劫、殺人、強姦等惡性刑事案件,嚴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於入户盜竊的這一危害性,為了加強對人身、財產權的保護,刑法作此修改。對刑法修正案(八)關於“入户盜竊”的理解與把握,具體辦案過程中,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應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兩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

“入户盜竊”,是指為實施盜竊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盜竊的行為。

認定“入户盜竊”時,應當注意:

1、 “户”的範圍。“户”在這裏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户”,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户”。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合二為一的門市,經營時間內不認定為“户”,而在非經營時間,根據情況則可以認定為“户”。

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盜竊行為雖然發生在户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內臨時起意實施盜竊的,不屬於“入户盜竊”。

就盜竊罪來看,現在已經取消了死刑的處罰,所以目前對犯盜竊罪的行為人來講,即使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或者盜竊數額特別巨大,最終也是不能對其判處死刑的。另外,我國《刑法》中並沒有規定入室盜竊罪,而入室盜竊的行為僅僅是作為盜竊罪的一個立案情節,實際還是會按照盜竊罪的量刑標準來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