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重大事故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一、刑法中重大事故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重大事故的判定標準在不同的部門規定都不同,按照人員的死亡以及財產受損情況來判定。在無法直接判斷是不是重大事故的時候,可組織三名或三名以上有關專家,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事故的標準規範,進行論證和最終判定。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分別是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以及一般事故。
《刑法》中規定的“重大安全事故罪”共有四種罪名,分別有不同的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第一百三十五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大型羣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舉辦大型羣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一百三十八條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事故定義
1、事故:一般是指造成死亡、疾病、傷害、損壞或者其他損失的意外情況。
2、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3、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直接經濟損失,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死亡,或者50-99人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的事故一般指的是造成的人員傷亡以及直接經濟的損失比較巨大。一般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以及一般事故。而具體劃分的標準是根據人員的傷亡情況以及財產受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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