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賭時怎麼認定賭資
賭博活動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此外的款物不能視為賭資。
在辦理賭博違法案件中應在查明違法事實的基礎上,通過對證據的綜合審查判斷,依照公安部《通知》的規定嚴格準確的認定參賭人員的賭資,對參賭人員隨身攜帶的款物不得不加區分的一律視為賭資。
(一)現場查獲的用作賭注的款物,應當視為賭資,其中的籌碼應當摺合為當量的款物。
(二)有證據證明參賭人員曾用隨身攜帶的款物作為賭注、換取籌碼,或者將贏取的款物隨身攜帶,但無法查明具體數額的,可以將其攜帶的款物全部視為賭資,但其攜帶的款物與其他參賭人員攜帶的款物相差懸殊,或者與賭注明顯不成比例,且能夠證明該款物確有正當用途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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