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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被抓時如何認定賭資

根據以下依據認定:
(一)現場查獲的用作賭注的款物,應當視為賭資,其中的籌碼應當摺合為當量的款物。
(二)有證據證明參賭人員曾用隨身攜帶的款物作為賭注、換取籌碼,或者將贏取的款物隨身攜帶,但無法查明具體數額的,可以將其攜帶的款物全部視為賭資,但其攜帶的款物與其他參賭人員攜帶的款物相差懸殊,或者與賭注明顯不成比例,且能夠證明該款物確有正當用途的除外。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賭博被抓時如何認定賭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