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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客體是什麼?

生產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客體是什麼?

日常生活中,人們可能會面對很多違法犯罪的活動,有些犯罪人們憑藉自己的生活經驗就可以判斷出來。比如生產偽劣農藥等物品就是很常見的犯罪。但知道這個還不夠,如果在司法實踐中還需要知道其他相關知識。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生產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客體。

一、生產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客體

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又包括農民的合法權益。

二、其他相關知識

(一)概念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是指違反國家產品質量法規,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

1、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又包括農民的合法權益。

2、客觀方面表現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認定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只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才構成本罪。如果沒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就不構成本罪。另外,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雖沒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但銷售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規定處罰。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構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2、本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界限

認定本罪要注意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其主要是:

(1)本罪一般是出於非法牟利的目的,後罪則是出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

(2)本罪在客觀方面一現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並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行為與結果之間並非直接相連,而是通過消費者購買。

綜上所述,生產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客體包括兩個方面,即農民的合法權益以及國家對於農藥等物品的管理制度。如果一個行為侵犯了這些客體就會構成犯罪,當事人會因此而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在生產這些物品時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