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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的養老保險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一方的養老保險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的養老保險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養老保險金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

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哪些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如果兩個人沒有離婚,婚姻關係依然存在,那麼一方的養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有經營收入、工資、獎金、投資收益等都是兩個人共有的,當然,如果兩人之前就簽署協議約定了財產的歸屬問題和分配方式,那麼在協議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可以協議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