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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服法通常對案件的審理,判決會起到什麼作用?

認罪服法通常對案件的審理,判決會起到什麼作用?

隨着我國犯罪案件的增多,一些人能夠面對自己的罪行,決定重新做人。通常都會供認自己的罪行,希望得到法律的寬大處理,我國刑法對這部分案情有哪些解釋和量刑的呢,下面小編就認罪服法通常對案件的審理,判決會起到什麼作用這一問題為你帶來詳細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一、典型的自首包括兩個條件,

一是主動投案,

二是入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外有一些行為雖然嚴格來講不符合自首的特徵,但法律也將其視為自首。

(1)被採取強制措施(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且能夠如實交待主要犯罪事實的,可以視為自首:

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②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③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④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⑤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3)交通肇事後一般不逃逸即可視為自首,包括留在現場等候處理或者為搶救傷員離開事故現場。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必須如實供述同案犯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實施了多起犯罪行為,但只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4、立功

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立功表現:

(1)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

(2)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3)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例如被收押期間獲得發明專利或者在突然重大自然災害時積極參與搶險救災),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三、重大立功表現:

(1)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

(2)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

(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4)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四、其他酌定從輕情節:

在司法實踐中,除上述法定情節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可以依據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結合具體案情對行為人予以從輕處罰:

1、 犯罪嫌疑人年老體弱或者患有殘疾的;

2、 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的;

3、 能夠積極退贓獲賠償被害人損失的;

4、 被害人有一定過錯的;(如犯罪嫌疑人在遭遇被害人羞辱後因激憤將被害人打傷的)

5、 初次犯罪、偶然犯罪。

減少一些不必要的程序。所以我國在這方面在刑法中有明確標註,對能夠主動供認自己的罪行的人員可以考慮適當的減刑。在司法的程序中,對於辦案的犯罪嫌疑人也採取了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的能夠適當的減刑,這都源於犯罪人的認罪服法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