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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是即成犯有追訴時效嗎

行賄罪是即成犯有追訴時效嗎

有的,行賄罪的最高法定刑為無期徒刑,因此追訴時效是20年。

《刑法》第390條規定: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

如果20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一)即成犯追訴時效的計算

即成犯追訴期限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所謂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由於刑法對不同種類和形態的犯罪所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其犯罪成立之日的計算標準亦相應不同:

(1)行為犯或以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為既遂構成所必需的犯罪,應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

(2)危險犯,應從實施危險行為之日起計算。

(3)預備犯,應從預備犯罪之日起計算。

(4)中止犯,應當分別情況予以確定:如果是在着手實行犯罪後中止犯罪,應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如果在預備階段中止犯罪,則應從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計算。

(5)未遂犯,應從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計算。

(6)共同犯罪,以整體共同犯罪行為得以實施之日起計算。

(7)結果犯,應從犯罪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結果加重犯,應從加重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

(8)犯罪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外,而犯罪結果發生在我國境內的犯罪,也應從犯罪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

(二)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

根據《刑法》第89條的規定,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標準,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日”。

對於行賄罪的追訴時效應當以實際犯罪事實為依據,在服刑過程中,發現需要起訴的,必須按照相關的期限來確定追訴時效,超過起訴期限的,不得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