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累犯應該具備什麼條件?
一、什麼叫累犯應該具備什麼條件?
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行的。累犯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包括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分子所犯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在有期徒刑以下,如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其他獨立適用的附加刑,後罪雖然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也不構成累犯;同樣如果犯罪分子所犯前罪雖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後罪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也不構成累犯。所謂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根據犯罪的具體事實和刑法的規定應當判處的刑罰,而不是指該罪的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以上。
2.犯罪分子後一個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以內。這是構成累犯時間上的要求,如果後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過程中,或者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5年以後或服刑人員被赦免5年以後,都不能構成累犯,不按累犯處罰。在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的,不按累犯處罰,應當依照我國法律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3.犯罪分子所實施的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其中有一個罪是過失犯罪,就不符合累犯的條件。累犯不包括過失犯罪。如某犯罪分子前罪是搶劫罪,後罪是交通肇事罪,因為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所以該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二、累犯怎麼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356條的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製作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無論是什麼刑,也無論什麼時間之內,又犯刑法規定的關於毒品的犯罪的,都應從重處罰。這是刑法分則關於毒品犯罪的特殊規定。根據刑法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對累犯的處罰,我國法律規定,累犯應當在法定刑的幅度內從重處罰。
累犯的刑罰根據原本的罪名的相應的刑罰應該進行加重,按照加重之後的刑罰進行累犯的刑罰,並且累犯的判定條件包括累犯的發生法嘴的時間的規定,累犯的犯罪的行為是否是故意的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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