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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競合犯的處理規則是什麼

即於犯罪行為所觸犯之各罪中,從一重罪處罰,這也是世界上許多國家的立法例,是十分合理的。之所以“合理”,是因為採用這種處罰原則符合想象競合犯本身既區別於一罪,又區別於數罪的獨特本質這個內在之“理”。

想象競合犯的處理規則是什麼

首先,想象競合犯中行為人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卻侵犯了數個客體,因而其社會危害性顯然大於單純一罪。根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其所承擔的刑罰也應當較單純一罪為重。在從一重罪的原則之下,犯罪所應承擔的刑罰較單純一罪為重,體現在無論犯罪人主觀意圖指向何結果,均必須承受基於該罪過所實施行為而導致較嚴重後果的懲罰,其最終處罰之罪可能與其主觀意圖不同,可見其重。

其次,同理,想象競合犯中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其危害性較實施數行為觸犯數罪名的實質數罪為輕,故其所受刑罰應較實質數罪為輕。而在從一重罪的原則之下,無論犯罪人的行為觸犯幾個罪名,最終對其只按一罪處罰,可見其輕。

我國刑法理論界主張對想象競合犯按“從一重罪處斷”原則處理,即依照行為觸犯的數個罪名中法定刑較重的犯罪定罪處刑,而不實行數罪併罰。《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明文肯定了這一原則。該條第一款規定了【盜竊、搶奪國有檔案罪】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規定了【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緊接着第三款規定:有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總的來説,對於想象競合犯的處理規則為從一重罪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是指對想象中的共同犯罪者的處罰應當是行為所犯的重罪,並適當加重或者加重處罰的原則。 

標籤:競合 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