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借貸合同是否有效?
1、現實問題,擺在面前
非法集資類案件,集資參與人(投資人)最關心的問題,不是平台老闆到底判多少年,而是自己的本金到底能不能追回來。既然如此,投資人把主要精力都放在給公檢法部門施加壓力上了,如何能更多地凍結、扣押平台老闆和高管的房產和個人賬户等。
其實,很多時候忘了,還有大量借款企業可以追索。
在現實案件中,甚至出現了借款企業為了逃避債務,扮演成投資人去報案的戲碼。因此,投資人可以多渠道拓展回款來源,向公檢法機關提供與借款企業之間的合同,以便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更好推進追贓挽損,最大限度給投資人返還本金。
2、合同是否有效,與刑法無關
我國境內,合同是否有效,與刑法無關,而由合同法決定。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的達成,由要約和承諾組成,體現了合同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對於由P2P中介平台撮合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因為撮合方的違規違法甚至犯罪,而影響借貸雙方的合同效力。
合同法傾向保護交易,也就是讓更多合同有效,在合同法上只有以下幾種情況可以認定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重點在於是否損害國家利益,借貸合同並未影響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還是那句話,P2P等中間人的違法,不影響借貸雙方的法律關係)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一點學界有爭議,我們下文闡述)
3、借貸關係自身,是否會受到挑戰
有人説,借貸公司自身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涉嫌犯罪,早就違反了法律、法規,合同當然無效。
我們尋找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只有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合同才歸於無效。
效力性規定是指:
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合同不成立;或雖然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規範後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但是如果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範的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規範。(宋曉明、張雪 2006)
有人説,刑法屬於強制性規範,違反了刑法就是違反了合同法第52條。
實則不然, 刑法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行為的否定性評價重點在於對違反或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行為的否定評價,而不是對雙方當事人合意借貸的效力評價。
在我國法律中,非法集資屬於一種刑事案件,但是借貸合同是否有效是屬於民事案件,對於非法集資中的借貸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根據現實案件來進行判斷,如果對方已知其屬於犯罪那麼應該判處無效,如果對方不知其屬於犯罪行為那麼應該判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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