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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外部因素要件是什麼

一、犯罪未遂的外部因素要件是什麼

犯罪未遂的外部因素要件是什麼

1.犯罪分子已着手實行犯罪。所謂已着手實行犯罪,指犯罪分子已經開始實行刑法分則條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行為。例如,《刑法》第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是搶劫罪。當行為人開始實行上述暴力、脅迫劫取財物之行為時,就認為“已着手實行犯罪”。再如,《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是殺人罪,當行為人開始實施“故意殺人”即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之行為時,就是已着手實行殺人罪。

2.犯罪未得逞。所謂犯罪未得逞,指犯罪沒有既遂,即犯罪行為尚未完整地實現刑法分則規定的全部犯罪構成事實。例如,張三在李四茶杯中投下毒藥殺李四(已着手實行殺人),李四喝下有毒茶水後並未中毒死亡(沒有既遂);再如王五越獄脱逃,未能逃脱該監獄監管人員的控制範圍即被抓獲。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與既遂區別的標誌。倘若犯罪已得逞,即已完成,不復有成立犯罪未完成形態的可能性。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指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犯罪未得逞並不是犯罪分子自願的,而是由不可克服的客觀障礙造成的。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稱為障礙的未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礙、物質的阻礙、犯罪人能力不足、認識發生錯誤等等。例如,張三意圖強姦而使用暴力將被害婦女按倒,未能性交即被趕來的警察抓獲,就屬於因第三者的阻止而犯罪(強姦)未得逞;再如李四進入銀行卻打不開保險櫃以致一無所獲,就屬於物質障礙及自身能力不足的原因而未得逞。

二、未遂犯與預備犯的區別

是否“着手”。是否已“着手”實行犯罪,是犯罪未遂與預備犯區別的根本標誌。預備犯是“準備實行犯罪”,由於遭到意志以外原因的阻止,未能開始實行犯罪。而未遂犯是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既遂。例如張三、李四共謀搶劫出租車,二人攜刀搭乘一輛出租車,伺車駛到僻靜處動手搶劫。不料被司機識破,徑直將張三、李四載至公安局。在此案件中,張三、李四是搶劫罪的預備犯。他們雖有種種活動,但都是實施搶劫的準備活動,而並未開始實行搶劫行為。

如果情節不是很嚴重沒有給社會或者是他人帶來危害,會減輕處罰或者是免除處罰。雖然沒有給釀成犯法額後果,但是已經心理有想法了,那麼也是要受到處罰的,主要是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做人並不是要求一定要做國家的棟樑之才,但是要做合法的公民。

標籤:要件 未遂 犯罪